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权益变动报告书-利来w66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如适用)
公司名称 |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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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费战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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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日期 |
2000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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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117,565.795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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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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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4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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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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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 |
主要聚焦于水、电、气、热等智慧公用事业领域的物联网综合利来w66的解决方案,为公用事业领域客户提供从数据采集终端、通讯网关、软件系统以及云平台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利来w66的解决方案,是国内唯一一家兼具“智慧水务、智慧燃气、智慧供热、智慧农业、智能电力仿真实训系统”等全产业链的物联网利来w66的解决方案的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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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241256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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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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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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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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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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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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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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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情况 |
费战波、费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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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
费战波、费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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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
是 |
2020年11月6日,新天科技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将万特电气15,066,675股股份(占万特电气股份总数的25.00%)以人民币50,021,361.00元转让给河南省沃达丰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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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名称 |
万特电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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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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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变动方向 |
减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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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需全国股转公司审批通过(适用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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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权益变动前) |
合计拥有权益股,占比 |
直接持股股,占比 |
间接持股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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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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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性质 (权益变动前)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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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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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权益变动后) |
合计拥有权益股,占比 |
直接持股股,占比 |
间接持股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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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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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性质 (权益变动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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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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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
有 |
2020年11月6日,新天科技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将万特电气15,066,675股股份(占万特电气股份总数的25.00%)以人民币50,021,361.00元转让给河南省沃达丰投资有限公司。 |
(一)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权益(拟)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竞价交易 □通过竞价交易 □通过大宗交易 √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投资关系、协议方式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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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4日,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交易。2020年11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收购人河南省沃达丰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挂牌公司15,066,675股,拥有权益比例从52.50%(拟)变为27.50%。 |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沃达丰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万特电气股份15,066,675股。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自愿减持,并拟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
否 |
批准部门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 |
不适用 |
批准程序进展 |
不适用 |
转让方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5,066,675股股份转让给河南省沃达丰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3.32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50,021,361.00元。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等情形 |
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的调查情况 |
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及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收购人及收购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收购人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的收购意图主要系基于行业发展趋势、万特电气经营状况的综合判断,看好万特电气今后的发展前景,收购人将利用其现有资源不断提高万特电气的综合竞争能力,进一步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升盈利能力,适时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和财务结构,增强公众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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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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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信息。 |
(一)《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股份转让协议》 |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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