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来w66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的电气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2年3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例示: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 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 解释工作。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 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 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媒体采访和报道; (五)电子邮件及电话咨询; (六)直接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来访; (七)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 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 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利来w66的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事务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 信息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资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等相关机构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来访,并做好相关预约、登记、档案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提纲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进行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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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