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利来w66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3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例示: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照 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条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 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配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七条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制定和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订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的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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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