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利来w66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年3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例示: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 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 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对有关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 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事项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包含以下内 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 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 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及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承诺相关方若发生变更时,承诺人原承诺的事项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承诺人承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九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