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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利来w66

发布日期:2022/4/27 9: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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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受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31日公告的《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就此做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生怀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423,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37%。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亲自或委托代表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并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6、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国债逆回购产品的议案》

9、审议《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10、审议《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11、审议《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12、审议《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3、审议《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4、审议《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5、审议《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6、审议《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17、审议《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项,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制度》的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此后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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